股东正确运用手里的股权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以及处分股权,从而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因此,股权冻结的效力主要及于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股权处分,即转让或设定质押权上,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认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地行使共益权。例如: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均不会因股权被冻结而不能行使。此外,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被冻结的范围。新股认购权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增发、配售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优先于非股东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该权利并非为获取收益,而是一种优先于非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权利。股权冻结主要是对股权收益、转让的限制,其效力不应包括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同时,对股权的司法冻结是对现存股权的冻结,股东认购新股而新取得的股权及其孳息不在原冻结的范围之内。
股东基于出资享有股权,股权是一个集合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所谓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
如果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会已经确定分配股利而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并无欺诈行为,那么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因为此时从性质上说,公司应向股东支付的利润是一种债务,即股利一旦宣布,即变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这种债务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务并无实质上的不同,所以这种情况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已转化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因此,股东当然可以请求公司支付红利。
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并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未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则无论在转让股权之前是否已经实际存在利润,原股东要求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一般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