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查阅权:美国法的经验和启示
在17世纪以前,公司被认为是为了股东利益而拥有公司财产的受托人。[1]股东享有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权力。经过18、19世纪,公司的规模和数量迅速增长。伴随着经济力量的集中,股权变得越来越分散。这些财富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就掌握在越来越少的人手中。[2]为了应付公司经营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企业所有权逐渐与企业经营权分离,董事会开始指挥公司的各项活动。到了1950年,大部分的公司管理已经从由最初的设立人经营转变为由不持有股份但是具备能力的职业经理人管理。[3]在现代公司的实践中,董事会成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体。由于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取决于公司本质理论,董事常常被认为是集体行事的。[4]董事会的权力由集体行使,董事个人不享有任何权力。作为董事个人却可能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董事的知情权,主要包括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以及检查公司财产的权利。[5]总体上来说,这一权利对董事而言,是履行职责最关键的权利,因此也是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6]
由于董事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事务,相对于股东,董事处于掌握信息的优势地位。在我国,董事知情似乎是“想当然”的事,也因此成为“沉默”的权利。实践中,公司的经营信息通常掌握在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执行董事、CEO、高管或经理层手中,其他的董事如非执行董事、非常勤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却经常被“隔离”在信息的边缘。如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受理的董事长诉求知情权的案件,[7]又如陆家豪状告证监会案,一方面反映的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另一方面也透露了董事知情的不足。我国2001年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七(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股东的查阅权,没有涉及董事的相关权利。我国理论上谈论董事“知情”的也非常有限。于是,董事知情权“显而易见”,却遭到了“视而不见”,实践中“董事不懂事”的现象频繁出现,不可不说是公司治理中的一大“硬伤”。因此,探讨董事知情权的现实意义重大。
账簿查阅权滥觞于美国。[8]19世纪董事知情问题在美国就“浮出水面”,较早得到重视,并通过成文法和普通法判例建立了完备的制度体系。在美国法上,“知情”通常表述为informed,有“查阅”(inspection)、“检查”(examination)、“调查”(inquiry)、“审查”(review)等方式,其中以“查阅”为主要内容,而查阅也是实现检查、调查和审查的必要手段。本文将主要考察美国公司董事查阅权的相关制度和判例,以提供一些启发和参考。
一、美国法上公司董事查阅权的来源和相关规定
在美国,董事查阅权被认为是源于普通法。[9]公司董事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在其作为董事履行董事义务,包括履行作为委员会成员的义务的合理相关范围内,检查和复制公司账簿、记录和文件,但其目的和方式均不得违反对公司的职责。[10]每一个董事都有在任何合理的时候亲自或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检查和复查公司及其下属国内外子公司的所有各式账目、记录和文件并检查其有形资产。[11]一些州如特拉华州(Del.Code Ann.Tit.8§220)、加利福尼亚州(Cal.Corp.Code§1602)、俄克拉荷马州(Okla.Statutes,Tit.18 Corp.§18-1065 D)等也有类似的成文规定。在许多州,对于查阅的成文法,法院通常认为仅仅是普通法上权利的声明。[12]普通法上的判例规则奠定了董事查阅的理论和司法基础。
在美国,关于董事查阅权的诉讼大多数发生于纽约州。这些案例主要涉及三种情形:一是在任董事要求查阅;二是董事向法院提出查阅申请之后,董事资格被取消或终止的;三是董事在被取消资格或卸任之后提出查阅申请。[13]
对于董事为什么享有查阅权,大部分的判例认为是基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董事作为受托人(fiduciary),为了履行对公司的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必须被授权查阅公司账簿、记录等文件。[14]董事负责指导、引导、管理公司事务,因此有必要获悉公司事务的所有信息,以有效指导公司经营,作出有利于其所代表的股东的最佳判断。[15]董事的查阅权是与董事义务相关联,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利益。[16]但也有判例明确表示,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agent),[17]每一个董事和其他董事一样都是公司代理人,“除非存在相反约定,每个董事都有权获得其他董事成员所能获得的相同的信息。”[18]所有董事都对公司的适当管理负责,这也与他们作为公司的共同代理人所承担的共同义务相一致。董事或大多数的董事无权剥夺其他董事的查阅权。总经理即使是董事,也不能拒绝其他董事查阅公司账簿、记录、文件,因为他仅是管理人,而这些文件是整个公司的财产。总经理是由董事们产生,权利不能超越董事。[19]
对于董事查阅权的理论依据,被认为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董事对于公司和股东负有信义义务,董事必须善意、诚实且公正地履行职责,为了履行该义务,董事必须经常获悉充分的信息;另一方面,违反该义务时董事将有可能被追究责任,为了保护自己,董事有必要拥有获取资料的手段。[20]
二、公司董事查阅权的主体和对象
董事查阅的对象主要包括公司账簿(books)、记录(records)、文书(documents)、实体资产(physical assets)等,关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事务等。董事通常有权查阅公司的所有账簿,包括财务报表、财务账簿和财务原始凭证,甚至高管社会活动的费用账目;公司的记录如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计记录、业务执行记录、商业交易的书面证据,以及公司章程和附则,以及合同、专家意见书、股东账册、股东名单、股票分户账(stockledger)等。董事所查阅的文件可能来自董事会、股东会、公司内部职员、外部顾问、董事会的下属委员会等。相比股东,董事享有更大范围的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因为董事是正当选择出来的,为了履行信义义务需要获得大量的公司信息。[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