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后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后的
审查后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后的程序性构建
固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裁决机构。追加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和274条及本规定裁定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除了具有法律依据外,追加执行主体还有相应的法理依据。人民法院的执行局除了拥有执行权外还拥有执行裁决权。对被执行主体的增加属于执行裁决权的问题,执行机构当然拥有权利去追加。在实践过程中,确立执行机构来追加被执行主体也能够大大提高执行效率。在这里需要提出的就是对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应当由执行员以外的其他法官来裁决,因为当前我国执行机构推行执裁分立,当然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要分离开来。
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的调查和审查程序。调查和审查程序的启动是事关整个执行合法的前提基础,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主动收集证据。这是执行机构对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相关证据的初步审查,可以由执行人员进行,主要审查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是否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不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涉诉债务是否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或虽是婚前债务但该债务主要是用于婚后生活的相关初步证据。
建立执行听证的适用程序。执行听证的适用程序,对于执行的公开公正透明大有益处。相关部门应当制度严格实行听证制度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是否要进行听证应根据不同情形。对于执行依据中已经确认了涉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执行依据没有确认夫妻另一方为债务人,执行机构也有权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而不必经过听证程序决定是否追加,这样既可以保证法院执行的效率,也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执行依据没有确认涉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执行机构应当成立由三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按照一般审判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听证审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意见。由合议庭根据相关实体法律和程序法以及参考执行追加的相关理论作出公正的裁定。
制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权利救济途径。一旦被执行人配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被执行人配偶将成为实体法上的义务承担者。如果不给予被追加者听证的权利,那么被追加者所拥有的举证权和辩论权等一系列权利将会被剥夺。这样是违反诉讼平等的原则,也明显违背了我国的证据认定规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关规定,被追加者只能通过执行监督的程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执行监督程序往往是一种监督,在实践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明显。实践执行中如果单纯依靠执行法院来监督,往往很难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得以真正的救济。所以,若当事人对追加执行裁定书不服的需要救济途径时,应该制定多样的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权利救济途径,从而确实保证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