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处理立法完善的构想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处理立法完善的构想
基于当下的婚姻立法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立法较为模糊简略,即使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模糊和争议之处,不利于实践操作中很好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救济债权人权利,我们应当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立法:
1.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为转移其财产,有时会故意提交其在婚姻期间举债的证据,以证明夫妻之间有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以分割获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凭一张借条或一纸证言来判断,以免存在当事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债务如同夫妻财产一样非常复杂,债务性质、负债原因、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立法上,应对夫妻的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建议可以规定如下: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大额举债则必须事先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并有书面协议的凭证。如未经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对外举债的,又分
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未经协商一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事后夫妻另一方追认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种是未经协商一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事后夫妻另一方不同意,事后也没有追认的,应当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配偶方也享受了该利益。
2.建议允许将债权人作为离婚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恶意逃避债务或虚构虚假债务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债务,维护公正,只有债权人参与离婚诉讼程序,离婚时债务的处理对债权人来说才可能是公平的,其处理的效力也才能及于债权人。建议立法上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法律规定。在程序上可以规定如下:可以由离婚诉讼当事人申请让债权人加入程序或由债权人主动要求加入程序,人民法院不依职权通知债权人加入诉讼。如果在整个离婚诉讼中,未有离婚当事人或债权人申请加入诉讼的,债权人也可就该债权另行提起诉讼。
3.建立夫妻分居制度,对分居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尚未对夫妻分居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处于分居的夫妻双方事实上不管是在生活还是财产上都处于分离的状态,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因此也就无法产生共同的债务,如还将此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悖公平的原则。因此,应对分居期间的产生的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系夫妻为共同生活而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