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三)
告别德国之后,我们来到了英国伦敦。考察团拜访了均富会计师事务所、高乐有限公司、kirkland ellis等破产专业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英国新于1986年颁布,此后经过一系列修订。为使商事重整更易获得成功,新法还引入了美国的重整制度。但在实践中发现,由于英国社会较为开放,当事人的意思更难统一,适用美国式的重整程序较为困难。一般认为,与美国破产法相比,英国破产法更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
新破产法缩短了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间,以更方便的程序处理破产财产,提高了效率。以前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间大约为3年,现在通常为1年,甚至更短,尤其是官方管理人负责的案件。
去年,英国约有75%的破产案件是消费者信用破产,其余是商事破产。目前,在自然人破产案件中个人自愿安排即iva程序日益盛行。这一程序在法院令下进行,简单灵活,近3/4的个人破产案件是通过该程序解决的。iva程序本质上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和解合同的一个过程,其对债务问题的解决是双方谈判的结果。通常,债务人首先与主要债权人进行试探性接触,看有无可能达成协议。在确认有较大可能时,债务人向法院申请临时令,在14天内制止个别清偿,包括有物权担保者对担保物的执行。然后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清偿协议,并进行投票表决。当同意者人数过半,代表的债权额度超过2/3时,方案即告通过。 iva程序之效力与重整程序相同,可中止有物权担保者对担保物的执行,但如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有可能因此受到损害时,其可向法院申请另一命令恢复执行。
多数情况下,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如提出破产申请,其债权必须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且数额达到750英镑,自要求清偿之日起已经超过3周。在破产清算或重整等程序结束后,除有破产刑事犯罪行为者以及特定种类的债务如学生贷款外,债务人未能偿还的余债可以获得免除。在2003年前,债务人可获得自动免责的期限为3年,现在已经改为1年(苏格兰除外)。在破产期间(包括破产程序结束后的1年内),破产的个人只能获得500英镑以内的贷款。个人的破产记录通常要保留6年。
破产管理人视不同情况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在处理个人破产案件时,要在破产财产中严格区分,在确定家庭财产归属时要考虑等情况,照顾子女利益,即使需要处置破产人的房产,也必须为未成年子女保留一年的居住权。破产财产的分配依法由管理人进行,无须再经法院同意。从今年开始,税收债权在英国已经不再享有优先权。
1994年,英国对合伙破产专门发布了合伙破产令,主要是根据1986年破产法制定的。商业合伙在实践中仍被视为企业。合伙的破产不一定导致合伙人的破产。对合伙人无限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看其有无财产而定,由于合伙的形式主要适用于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夫妻店这样的小型商业活动,在发生债务危机时,更倾向于通过和解解决,这样对双方都更有利。如果出现合伙与合伙人同时破产时,实行合伙债权优先的原则。
在英国,企业破产时存在职工债权的,首先由政府破产署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保险基金”支付,通常其支付范围可能有种类、期间与数额的限制,会低于职工债权总额。政府支付后再作为代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要求清偿。在政府支付部分之外职工仍享有债权的,可以依破产法提出清偿要求。对以不动产如土地等作为抵押物的,其变现后应优先清偿抵押权人,不得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对设置浮动担保的财产,部分职工债权可以从中获得优先清偿,如正常工资、假日工资等,但是解约补偿金和解约时提前期间的薪金不能从中获得优先清偿。职工的其他债权只能优先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
一位官方管理人介绍,公司的破产数量往往与经济形势相关,随之起伏不定,但个人破产尤其是消费者破产并不完全与之相关,近年来呈大幅增加态势。个人破产涉及的债务主要是消费信贷,约有1万亿英镑左右,80%以上是抵押贷款,其余1000余亿是信用贷款,无抵押物。为此,政府不得不调整信贷政策,以降低风险。个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信用卡公司和赊销大型物品的公司。估计每个破产人造成2万英镑左右的损失。个人破产的清偿比例较低,只有20%左右,而过去只有10%。个人破产后再想申请信用卡是十分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