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破产清算民事责任研究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健全和完善律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我国现行公司法、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在对公司清算责任的立法设计上,体现了鼓励公司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积极深刻的意义。但随着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本文转载自www.cnwmz.com的清算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和忽视了对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司法实践中,空壳公司比比皆是,违规清算见怪不怪,公司被吊销执照、被撤销、停摆歇业的,义务人却以有限责任为由公然逃废债务,法律制度对此有空白之处,各地实务操作各不相同,在本文笔者主要对公司非破产清算有关责任进行粗浅探讨,诚恳请教百家名师,以求指正。
一、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性质及法律效果
公司清算是指为解散公司而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给公司各类法律关系,从而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和制度。它与解散是不同的概念,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丧失营业能力,除因合并和分立外,公司解散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事由进行清算,才是合法地归于消灭,因此解散是一种法律事实,它构成法人消灭的原因和条件,清算则是一种法律程序和制度,它构成法人消灭的过程。解散是清算的前提,清算是解散的结果。解散仅为法人权利能力丧失之原因,而非径直使其权利能力消灭。公司清算分为两种,即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依公司宣告破产的特定情形,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结算。当前除了《公司法》之外,还有专门的企业和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清算程序较之严谨,笔者在此不作赘述。非破产清算又分为普通清算和非凡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没有法院干预和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通过清算人自主自觉的行为进行清算,而非凡清算则是指在某些法定的非凡情形下,通常为清算遇有显著障碍时或者存在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的清算程序。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对非凡清算仅作只言片语的原则规定,使司法实践中的清算几乎处于无据可依的状态。普通清算对清算人自觉履行清算义务提出了很高的标准,要求公司虽不能正常经营下去将要终止其法人资格,但应最大诚信地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全部债务,这种清算的主要目的往往却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故无法促使清算责任人认真积极地完成清算职责。
公司清算是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在当前企业清算的过程中,部分公司钻法律不健全的空子,欺骗债权人,损害国家、集体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谓之“有限责任免除债务”,俗称“清算欺诈”。这种现象严重地背离了设立公司清算制度的宗旨,出现了“穷庙宇,富和尚”的怪事,故很有必要研究制裁和预防此类违规清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