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研究

[摘 要] 从2002年6月证券被证监会撤销开始,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方式大多是行政性的,包括责令关闭(撤销)、托管、行政接管、停业整顿、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吊销证券经营资格)等。2007年6月1日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表明我国在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更为开放的态度。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证券公司破产的核心程序。

[关键词] 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是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最后通道。凡是经过各种挽救手段都不能恢复正常经营,又不能并购重组的证券公司,最后都要走向破产。新《》和现行《破产法》都有相关的破产条款。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认为,鉴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法规会更好。人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金融机构的生生死死、新陈代谢是一个必然规律,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稳定的金融破产法,就无法按照市场的原则让效益低下的金融机构稳定退出。”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表明我国在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更为开放的态度。

仅仅从公司经营状况的角度,证券公司的破产与其他公司并无实质性区别,在财产破产的分配上根据相关的破产法律进行即可。但是,从证券公司的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证券公司破产对其个人投资者造成的损害可能是毁灭性的,如果处置不当,有可能造成投资者普遍丧失信心,诱发系统性风险。

一、建立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完整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包括多种退出方式,而破产退出方式是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破产就是彻底退出市场,对于极为敏感的金融业是一种极端的做法。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破产总是作为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才实施。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方式近些年主要是行政性关闭等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场化的破产方式。当然也有一些案例是在行政性关闭后走向破产的,但总的来说是行政主导型的模式。行政性关闭后,出了问题,人们往往还会去找政府,希望政府施以援手。政府若不解决,部分债权人可能会静坐、游行,现在还能看到这种现象存在。特别是一些未经许可的非法基金、非法证券公司、非法证券营业部被行政性关闭后,客户损失了钱就找政府,使政府因此应接不暇。另一方面,行政性关闭随意性很强,又跟不上,行政手段与司法发生争议时是否有效也很难说。这些矛盾告诉我们,必须尽快发挥证券公司破产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中的应有功能,改变以行政性关闭为主的处理方式,转向以市场化的破产方式为主的模式,其前提条件则是建立健全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

关键词: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