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工作(四)——做好债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供有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公告的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从上述法律和规定可以明确,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和公告的要求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就是债权人把债务人未清偿的债权,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看到人民法院的公告后,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自己的债权的行为。

申报债权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证明债务人确实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并获得债务人破产清偿的权利。因此,人民法院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必须提供:

一、债权成立的证据;

二、债权的具体数额(含应得利息);

三、有无担保;

四、未过诉讼时效;

五、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六、代理申报债权等,应当提供委托人的、债权证明、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清算组应当组建债权申报登记组,具体负责债权人的申报登记,登记应使用人民法院的格式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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