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重型汽车制造集团公司清算破产案例
本案例是国有监狱企业的依法破产。其特点是:(1)企业在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被工商局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成立清算组进行解散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清算组申请企业破产还债;(2)根据清理、审计、评估的最终结果 ,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由破产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3)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由监狱负责;(4)该集团公司的破产包括了下属的8家企业法人。
重型汽车制造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2001年10月26日进入破产程序,2002年2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下达破产终结裁定,集团公司破产工作圆满完成。现将破产工作的情况简述如下:
一、破产的选择
集团公司是经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隶属于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团公司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遭遇了汽车市场疲软的突变,承受着合作项目因受诸多因素的限制而形成的巨大潜亏困难,企业长期负债经营且严重的资金缺乏制约了其发展。企业经过多次的结构调整也未能改变朝不保夕的局面,致使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集团公司1994年开始亏损,到2001年8月底,负债62.8万元,资产负债率达343.9% ,企业经营陷于停顿。在此期间,省局、雁南监狱、雁北监狱都采取了多种措施,力图摆脱困境,均未奏效。2001年3月在赤山监狱召开的"企业改制"研讨会上,在对国家政策和企业现状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研讨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4号文件提出的"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难以扭亏为盈的单位,应实行关、停、并、转"的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省局作出了将监狱系统难以为继的企业进行破产重组的决策,集团公司是会上明确选择破产 的企业之一。
二、破产前的准备
鉴于集团公司因到期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于2000年11月被衡阳市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因此,集团公司不能采取由债务人自身提出破产申请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 省监狱管理局2001年9月24日作出对集团公司进行解散清算的决定,并成立了清算组。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聘请了专业的,有资质、有经验从事破产事务的专业中介机构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湖南湘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湘资所)参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