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建林同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工商企字[1999]第128号

发布日期:1999-5-20

执行日期:1999-5-20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林同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建林同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属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其名称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问题。

二、根据你局文件所附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不能证明福建林同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已造成公众误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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