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专利分案时无须明确分案主题吗

【专利申请分案】提出专利分案时无须明确分案主题吗

一、缘起

“当一项申请进行分案时,对申请主题的分案,既不可行也不必要。......”

在Krasser的书中,第一次看到这样的表述时,自己原有的认识被完全颠覆了。按照以前所学所知,申请分案前提是申请主题不符合单一性原则,因此将“一束”主题,分为数个主题,在保留申请日的情况下,进入不同的授权程序。这样的话,一般理解,无疑分案申请也应该具备明确的申请主题的。

二、Krasser对德国法的介绍

但德国法上的讨论,显然可以大大地增进了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我们试着看下面几段在Krasser书中的文字:

1. “原先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专利法院的判例主要在关注自2006年7月1日起被废止的专利分案问题,即根据原先专利法第60条规定的理由,在异议程序中主张专利分案;......这些努力最初是设定对申请主题进行分案的条件。但认为分案是纯粹程序法的问题之观念,在随后逐渐演化出来。”--Krasser的总结

2. “.....由于在申请中撰写的权利要求,在专利授权之前一直仅有临时性质,这就意味着,不能把分案与根据已申请之权利要求所主张的技术原理的一项内容性分解【韬略注:这里翻得有些突兀】联系起来。只有在授权程序结束之时,才能够并且必须确定每个程序各自所为之追求的专利保护之主题。......”--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分析

3. 目前主流观点和反对观点

“在新近文献中,Keukenschrijver指出,应从纯粹程序法意义上去理解申请分案,即原先单一授权程序分解为多个独立授权程序。并非申请主题的分案,而是程序的分案。一个“相同的”分案并不排斥自身。相关法律保护利益的不足,应在对授权请求做出决定时加以考虑。 希望坚持“实体的分案概念”的 Hacker 同样反对有关保护范围已界定的“分案意思表示之主题”的观点。在申请分案时,无论主申请还是分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都仅具备临时过渡的特性。因此,是否存在一个抽象的分案,在现实中并不重要。 Stortnik 对“实体的分案概念”持批判态度并主张,应将分案与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有关联的自己限缩区分开来。Melullis 同样指出,仅当授权程序结束之时,权利要求的内容才能最终确定下来。因此仅当这个时候而非提出分案之意思表示时,才能够且必须确定一项分案的具体内容。这对主申请而言,也无两样。Schober 根据“装订机”案认为,一项分案之意思表示不再具有实体上的形成力

关键词:提出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