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拍电视未果 作者仍需支付居间费
【居间费】介绍拍电视未果 作者仍需支付居间费
因与投资人解除将自己剧本拍成电视剧的合同,老马欲以此为由拒绝给付小李和小刘为其介绍投资人的费用,最终,房山法院判决老马败诉。
“他们并没有按要求完成委托工作,我与影视公司的剧本使用合同已经解除了,他们并没有促成改剧本的出售工作。”老马在法庭上辩解到。
原来,老马欲将自己创作的小说拍成电视剧,于是委托小李和小刘负责负责剧本的推广和销售工作,并约定将总销售收入的25%做为报酬支付给二人。
其后,经过小李的联系和介绍,老马与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其剧本改编成28集电视剧,影视制作公司支付老马稿酬28万元,合同签订后影视公司先支付了老马稿酬16万余元,但此后,因为种种缘由,老马与影视制作公司解除了合同,老马也将16万余元的稿酬退还给了影视公司,以此为由老马拒绝支付给小李和小刘相应的报酬。
承办法官解释说: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双方之间的约定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要件,从老马与影视公司签订合同上看,刘某与李某已经完成了居间事项,因此老马应该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