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工程施工参考合同

【防水工程分包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参考合同

发包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中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详细条款如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小城项目地下室防水工程。

2、工程地点:上海市青浦区**路***号**小城项目工地。

3、施工部位:**小城项目地下室的底板、侧墙。

第二条 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2、工作内容:**小城项目地下室的底板、侧墙防水工程,施工面积约为46200平方米。

3、承包范围:完成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一切工作内容。

第三条 材料品种及采购

1、材料品种:

地下室底板、侧墙材料:JS防水涂料Ⅱ型,厚度为:2.0mm。

2、材料的采购:

全部材料由承包方负责采购,承包方应当在运进现场前向发包方及监理提供相应的出厂合格证等品质合格证明、安装使用技术资料、认证文件、相关的进场试验检测报告、上海市建委备案证、生产厂家的质保承诺以及其他技术资料,并应当按国家规定、地方规定或发包方、监理的要求在发包方指定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复查、抽检,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在使用前应当向发包方及监理提供发包方指定的试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试验、测试、复查、抽检报告。否则,相关材料不得使用,并应将该部分材料自行运出。如发包方或监理发现使用的,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无论该材料、设备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或发包方将该部分费用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由承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方或监理的核实、接受相关文件、报告,并不免除承包方对于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设备的缺陷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指定的试验室作为本工程全部材料的试验检测单位,在承包方提出试验检测时,发包方以书面通知形式确定试验检测单位。施工中需要提交的相关报告、资料,承包方未能按时提交的,发包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

3、材料、设备的运输、装卸、保管保护:

本工程施工用的材料、设备由承包方负责运至施工现场卸车并保管保护。期间的运输、装卸、保管保护等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4、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承包方并应当自费取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如发包方继续使用而承担费用的,均由承包方承担。

5、承包方同意为保证能够按期保质的完成合同义务,任何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均自进入施工现场之时转归发包方所有并由承包人负责保管,保证材料设备供应商无所有权保留。

6、所有运进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保方自负。

第三条 施工面积

地下室面积:约46200平方米,最终以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第四条 工程承包价格

每平方米按人民币35元计,该单价包括施工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施工用水电费、管理费、利润、手续费、加班赶工费、风险因素、措施费、规费、保险费、税金等承包方完成本工程并经发包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交付发包方前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中未列明但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所需进行施工项目的工程价款。该单价一次性包死,不因材料、人工价格涨落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方无需向承保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工地考察

1、合同签订前承包方已按发包方要求认真考察了工地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周边情况、土质、地质情况、道路、储存空间、作业空间、起卸限制及其他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承包方理解工地上有其他施工单位作业,不可能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及施工现场,充分理解交叉施工对工期、费用的影响,亦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限制,承包方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费用。承包方保证在约定的工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条件的工程竣工交付发包方。

2、发包方提供的本工程现有的管线图或其他材料之提供,只供承包方参考,具体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3、承包方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

第六条 施工期限

1、施工现场满足施工要求后,按发包方通知进场施工。承包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施工工期计划中确定的总日历工期、各阶段工期。工期中已包括法定节假日、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试验检测时间、淋水试验时间,该等因素不作为延长工期的因素。

2、承包方逾期履行任何一阶段工期,或发包方认为竣工日期明显变得不能遵守,发包方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位优先完成而无需增加费用。承包方须无偿地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发包方指示。

第七条 工期的顺延

1、承包方不得以不影响关键线路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为由而要求延长工期,不得以虽影响关键线路但需延长工期累计未超过十日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而要求延长工期,但超过十日的,对于超过十日的天数可同比例顺延工期。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顺延工期的,承包方应当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确保工期和质量,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如果可能的延误是由承包方造成的,赶工费由承包方承担。

2、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双方的损失由各自承担: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下列情形之一并达到延误工期的程度;

①4.5级以上的地震;

②连续4小时以上的持续六级以上的大风;

③连续4小时以上的特大的暴雨;

④连续4小时以上温度低于零度的低温;

⑤连续7天38℃以上的高温等。

工程按国家法律、政策或地方政府要求停建或缓建时造成的延误;

发包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之外的情况,一律不予顺延工期。

3、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承包方逾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承包方有必要措施无需延长工期,非以上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分包和转包

1、承包方应当在合同约定开工日前7日内向发包方提交承包方现场负责人或承包方工地代表、技术人员、安全人员、施工队长名单,并附相应的证书。如发生变动,承包方应提前七日向发包方提交书面报告。承包方必须以自有的或经发包方批准租赁的机械设备并由其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发包方发现现场承包方上述人员与承包方所报不符,视为承包方违法分包。

2、发包方指定分包

本工程如需指定分包的,由发包方指定分包。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分包。

3、除本协议中明确的发包方指定分包工程外,如若分包,则必须事先征得发包方的书面许可。发包方虽然许可,但分包商不称职或者其行为影响项目的工期、质量,发包方有权书面要求承包方将该分包商撤换,承包人应当立即撤换。

4、承包方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应承担施工合同总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賠偿金。

第九条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承包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方案、进度计划表,经发包方审定后由承包方实施。如发包方提出异议的,承包方应当根据发包方要求期限修订,并再次提交发包方审定。但发包方的审定并不视为对相应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进度计划承担责任,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期限

1、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方按国家及地方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质量自检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完整竣工材料,其中包括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所需的按规定应由承包方办理的全部文件、材料,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然后,双方按施工标准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承包方未按规定执行的,发包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而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发包方如同意验收,并不免除承包方提交相关报告、文件、资料的义务。

3、工程经竣工验收符合本合同要求、承包方清理好场地可办理场地移交的,发包方应当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承包方应当在发包方签发之日起五日内移交全部工程,承包方按期移交全部工程的,发包方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为竣工日,否则,自承包方式及移交全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第十一条 工程档案

1、工程档案应当做到与工程同步,并应当在每月25日提交工程量报告的同时一并提交。

2、工程档案由承包方负责按上海市有关城建档案报送要求编制,必须做到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承包方最终交付发包方的档案的分数为6份,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按发包方要求的时间提交。

3、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档案初检合格证明后,双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

4、双方确认取得城建档案合格证明,为双方进行结算的前提条件之一,该条件不因发包方验收工程或使用工程而废止或变更。

5、承包方未按期提交技术资料的,承包方应当按每日5000元向发包方承担违约金。如因承包方逾期提交技术资料或所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全,以至发包方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城建档案手续的,或致使该项目购房者无法按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发包方因此应当向本项目购房者承担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赔偿发包方。同时,发包方有权拒绝结算,即使发包方予以结算,发包方也有权按承包方最终提交技术资料的逾期天数顺延相关款项的支付,发包方不承担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资料完整日止的工程款利息。

第十二条 工程款结算和付款方式

1、按现场实测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方实际施工面积及本合同单价据实计算工程款,承包方凭经过承包人工程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发包人工程负责人会签认可,并加盖发包人工程签证章的工程量签证单及施工图纸,为结算依据之一。

2、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产值分段支付,底板为一段,外墙、顶板为一段,每段防水施工完成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当期技术资料、相关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已完工程量相应工程款报告经发包方审核无异议并对相应工程初验合格后支付工程量相应工程价款部分45%的工程进度款。

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全部工程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告,双方结算,在结算值确定后七日内发包方通过以房抵款方式付至结算值的95%,余款5%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结清。

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期

关键词:工程施工防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