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哈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哈密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杜绝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哈密市经济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哈密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适用范围: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因发生场地出租改变土地用途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和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经政府批准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除依法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国有荒地,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的;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

第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并参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五条 场地出租包括:商业用地出租、工业仓储用地出租、住宅用地出租、公共用地出租。

公共用地出租包括:临街单位门前空地、人行道、停车场、公共设施占用土地、集贸市场占用土地等公共用地的出租。在两种以上用途的综合用地中各类用地面积,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分摊的宗地面积确定。

第六条 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用地,不适用本办法。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单位房改出售给职工的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租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章 土地租赁登记程序

第七条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按照下例程序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土地使用者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土地管理局对提交的申请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测;经审查不影响城镇规划,无隐瞒虚报行为,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由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办理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者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市土地管理局应当在接到土地使用者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或长期租赁。

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或者其他需要长期租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和城市规划要求,由租赁合同约定,但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一条 土地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租金的调整时间和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土地管理局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

第十三条 租赁期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收回。

为公开利益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回前3个月,将租赁地块的位置、四周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承租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届满,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土地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申请续期。经批准续期的,承租人应当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

续期申请未经批准的,租赁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租金的标准和收取

第十七条 土地租金标准

商业用地租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年

级别 一级地 二级地 三级地 四级地

标准 5 4 2.5 1.5

工业、仓储用地租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年

级别 一级地 二级地 三级地 四级地

标准 1 0.8 0.5 0.3

住宅用地租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一级地 二级地 三级地 四级地

标准 2 1.5 1.0 0.5

第十八条 土地级别按照哈密市城镇国有土地定级价成果确定。租金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九条 土地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分季度或年度缴纳。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福利单位、宗教寺庙。残疾人和下岗职工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出租场地或房屋,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后,按照相应租金标准减半征收。

第二十一条 土地租金由市土地管理局城市土地管理所统一征收。其中:征收租金的60%以上缴市财政,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土地开发;10%作为城市规划费用;30%用于市土地管理局业务支出。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催告承租人支付,并由承租人按日加付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6个月未支付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或者擅自转让、转租、抵押、改变租赁土地用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哈密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密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哈密市土地租赁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年

类型 商业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 住宅公共用地

级别

一级地 5 1 2

二级地 4 0.8 1.5

三级地 2.5 0.5 1.0

四级地 1.5 0.3 0.5

注 一级地:天山东路、天山北路、广东路、爱国北路、爱国南路、建国南路、建国北路、中山路、胜利路、光明路、文化路、阿牙路、广场北路、

二级地:前进东路、前进西路、健康路、天山西路、中华路、解放路、建设路、八一路、青年路、向阳路、

三级地:新民五路、新民六路、天山南路、团结路、青年北路、益寿路、北出口312国道路北、石油基地312国道北

四级地:八一大道、北郊路、石油基地312国道南、未列入其中的均为四类地区

关键词:哈密市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