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企业委托生产或被委托
【委托生产加工合同】食品加工企业委托生产或被委托生产的有关程序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对食品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1.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4.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5.委托加工产品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被委托方必须持有符合委托加工内容、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6.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食品的,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
7.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标识应当符合产品标识标注的有关规定,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须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及地址。
8.任何企业不得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
★需提交的材料:
《广东省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情况备案登记表》及《委托加工申请备案书》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委托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标注样式
有证企业委托另一方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①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②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无证企业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办理程序委托方、被委托方分别向所在地质监局提交备案申请;
办理备案的次序为:首先由被委托方所在地质监局办理,再由委托方所在地质监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