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新情况,更好地贯彻落实《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特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临时过渡期限,依据其新建安置用房的层数不同,分别规定如下:

安置用房层数为1-7层多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安置用房层数为8-18层高屋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安置用房层数为19层以上高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过渡期限的不同,分别执行如下标准:

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的,每人每月30元。

临时过渡期限在24个月以上,不超过36个月的,每人每月40元。

拆迁人擅自延长临时过渡期限的,按《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实施拆迁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长春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