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己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举例:甲企业欠a、b、c三个银行的贷款,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为2年,到期后分别偿还60%,另外甲还欠d100万贷款,但d银行当时没有申报债权,那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d银行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d银行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清偿60%)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举例:a向b借款100万,c为保证人,a进入重整期间,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限为2年,到期后清偿60%。这种情况下,保证人c的保证责任不能减少为原保证金额的60%,b银行有权要求c清偿100万元。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