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离婚后同居的财产如何分割
请问离婚后同居的财产如何分割
我向王某借了20万人民币做生意,并给王某打了欠条约定一年后还钱。由于经营不善,生意亏本,一年后王某要求还钱。由于我无力偿还,被王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拍卖我的房子进行抵债,可是我的房子的户名是离异妻子的,房子的所有权不是我的。房子是1998年买的,我和妻子是1995年离的婚,离婚后由于考虑孩子的问题,我们再次同居直到现在。
我想咨询几个问题:
1.离婚后我们同居了能否说明房子使我们的共同财产,为什么
2.如果想让房子不被拍卖,我的妻子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具体有哪些
3.能不能把房子改到我儿子名下,为什么
律师解答:
法院无权对该房财产进行查封拍卖,因为该房产属于你前妻 ,属于案外人财产,你前妻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拍卖强制执行措施。你没有必要把该房产转移到孩子的名下。如需法律帮助,可联系我。
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