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优越性
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在非货币性资产:)中考虑换出、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要求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交易中考虑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并要求在利润表中确认相关损益。这些规定将使得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交易得到更为公允地反映,一些上市公司通过以低价资产换入高价资产,从而降低成本的做法将不再可行。
3.1 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的计量基础更确切
“新准则”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公允价值的运用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于债务人而言,不再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债务重组收益,而是直接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或股份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为债务重组收益或损失。对于债权人而言,不再以收到非现金资产或者受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入账,而是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收到非现金资产或者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市场价值高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收益,在债务重组时不确认,这也符合谨慎性原则。
3.2新会计准则下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更加完善
新会计准则还规定了债务重组双方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债务人在附注中披露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增加额;或有应付金额。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或有应收金额。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使企业公布的信息更加全面、客观和透明,为投资者提供较为详细的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