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原股东权益的处理
一、公司破产重整中原股东权益处理的有关问题
在公司重整程序中,债权计划(主要是债权人债权的减让)是重整计划的前提,而股权重组计划则是重整程序的核心,是重整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综观世界各国,公司重整程序中股权重组计划达成的主要途径有二:一是原股东与新的股权投资者协商达成合意;二是在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在法院主持下按照公平评估价格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增资扩股来实现公司股权的重组。这两种途径都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
关于公司股权的价值,首先就涉及到上的资不抵债(insolvency),即公司的资产净值为负数。它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三:第一,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第二,公司股份权益为负数,股权已经被虚化;第三,公司债权人的意志将影响公司的命运。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是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重要后果之一。从理论上说,公司行为能力的约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入破产程序或重组程序之前。在此阶段,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相对限制,其所为的某些民事行为被法律评价为无效可撤销的行为;第二阶段是进入破产程序或重组程序之后。在此阶段,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绝对的限制,其结果是公司的行为能力或因公司破产或重组失败而终止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现有资产已经不享有任何利益,既不能主张自益权,也不享有共益权,而以自益权、共益权为实质内容的股权则因此而空壳化。
关于股权的性质有多种观点,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股权是一种复合权利,或曰一个权利束(a bundle of rights),既包含利益请求权这种财产性质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也包括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非财产性质的权利(如知情权、表决权、派生诉讼提起权等等,主要表现为共益权)。这两种权利不是并列的,股东对公司的利益请求权是其知情权与表决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产生并行使的基础和前提。股东将财产投资于公司,即对公司享有经营利润以及公司清算之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为了保护股东得以顺利行使这一财产性权利,法律赋与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非财产性权利,这些非财产性权利因股权的财产内容而产生,亦以实现财产权利为依归。因此,当股东将股权作为一项财产转让之后,其非财产性质的权利亦随之一起转移。换言之,股东财产权利的丧失决定了其非财产权利的终止。资不抵债意味着所有股东集体性地对公司的利益请求权的虚化,因为此时公司既无利润可供分配,若清算也不会有任何可归属于股东的剩余资产。财产权利的虚化决定了以其为基础和前提并与之共命运的非财产权利的虚化,股东的股权于是只剩下一个空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