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请求的合议
【专利复审】复审请求的合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 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 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审查指南
6.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6.1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一般应当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作出该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审过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对上述应当审过的理由和证据的审查并不违反"避免审级损失原则"。 在审查实审驳回的复审案件时,合议组可以参照下列审查顺序判断是否属于在先审级应当审过的理由: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或者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条或者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必要时,合议组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公知的常识性证据。
6.2复审通知书 细则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复审决定将维持原驳回决定; 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原驳回决定; 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