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审查指南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的性质不适合将独立权利要求分为前序和特征两部分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表达。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属于这种情况。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组合物权利要求有开放式、封闭式及半开放式三种表达方式。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半开放式介于两者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细则21.2 如果发明的实质或发明点只在于组分本身,发明的任务是要选择组分,而组分的含量是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 限定组分;但如果发明点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发明的任务不仅要选择组分,而且要确定该组分的特定含量,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
细则21.2 在某些领域中,如在合金中,合金的必要成分及其含量都必须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
细则20.1 在限定组分的含量时,不允许有含糊不清的用词,如"大约"、"左右"、"近"等等,如果出现这样的词,一般应当删去。组分含量可以用"0-X"、" X"表示含量范围。
细则20.1 一个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100%,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 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
细则20.1 用文字或数值难以表示组合物各组分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可以允许用特性关系或用量关系式,或用图来定义权利要求。图的具体意义应当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细则20.1 用文字定性地表述来代替数字定量表示的方式,只要其意思是清楚的,且在所属技术领域是众所周知的,可以接受,例如"含量为足以使某物料湿润"、"催化量的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