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可以作为行政撤销的理由

【优先权要求】优先权可以作为行政撤销的理由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行政撤销的理由仅限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与二十三条规定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优先权问题不能作为行政撤销的理由,除非优先权的问题涉及到新颖性的确定时,才有可能作为撤销的理由。例如,作为在后申请优先权基础的技术特征,即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本身就已成为公知技术,不具有新颖性,理所当然可以作为行政撤销的理由。如果优先权不涉及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方面的问题,是不能作为行政撤销的理由的。

《优先权证明书》的领取

申请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优先权证明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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