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供热纠纷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供热纠纷案件标的虽小,但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它所涉及的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环境下绝不能等闲视之。
热是一种商品,就需要供求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减少纠纷,供热单位最好能和用热户签订合同,就供热具体问题在合同中表述清楚,为法院判案提供依据。用热户也应主动找供热企业要求签订供热合同,以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据了解,目前供热企业基本上没有与用热户签订供热合同。以前,法院在审理供热案件时,主要从保护供热企业利益出发,只要用热户提供不了房屋温度不热的相关证据,法院都会判用热户败诉。正如一位供热企业负责人说的一样:“我们供热企业打官司还从来没输过。”这也纵容了一些供热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供热不达标,而且不与用热户签订合同,一有欠费情况就诉至法院,把矛盾转移到法院。
对当事人双方而言,首先应严格遵守合同,自觉履行义务。作为提供供热服务和接受供热服务的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一方面,供热企业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温度标准和时间标准,及时、足时为采暖用热户供热,确保供热质量。另一方面,采暖用热户应充分认识交付供热费用是采暖用热户的法定义务,自觉主动地交付供热费用。
其次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维权意识。供热合同双方都应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对那些恶意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的用热户,供热企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于用热户,一旦发现供热企业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就要注意做好取证工作,比如可以请公证部门或是消费者协会鉴定温度、低温保持的时间、调查问题等,做好证据保全。
第三,供热企业应树立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和水平,这是预防和减少供热纠纷发生的关键。因此,供热企业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上下工夫,按时、持续、达标供热,努力为采暖用热户提供优质服务。这样才能为热费的收缴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四,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当前供热纠纷频发,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凸显了供热领域的制度缺失和法律缺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不便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操作,因此,应尽快完善和健全供热的相关法律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上明确供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让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做到案结事了,不让小小的供热合同纠纷案件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