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牛肉协议第三部分
第六条最后条款
1.接受d
本协议向联合国各成员国政府或联合国某一专门机构以及欧洲经济共同开放,用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接受本协议的任一政府e在接受时可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但这种保留需经各参加国同意。
本协议应送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存放。总干事应立即向每一参加者提供本协议的核实副本以及每一国接受本协议的通知书。本协议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经生效,国际肉类磋商小组即自行解散。
2.临时适用
任何政府可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交存一份临时适用本协议的声明书。交存此种声明书的任何政府应暂时适用本协议,并应视为本协议的临时参加国。
3.生效
本协议于1980年1月1日起对已接受它的参加国生效。对此后接受本协议的参加国。本协议应从接受之日起生效。
4.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除理事会在期满前至少80天另有决定外,本协议有效期可再延长三年。
5.修改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理事会可以对本协议各项规定提出修改案。提议的修改案一经全体参与者政府接受,就应生效。
6.本协议和关贸总协定之间的关系
本协议不应影响关贸总协定f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
7.退出
任何参加国可以退出本协议。此种退出应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收到退出书面通知之日起,60天后生效。
注释:
a.本协议只在总协定缔约国之间适用。
b.在本协议中,该税则号只指牛肉及可食用的杂碎
c.本协议参加国代表确认本款中事项一词系指在多边贸易谈判范围内谈成的多边协议所包括的任何事项,尤其是对出口及进口措施有影响的事项。还确认,第四条第6款和本脚注的规定不妨碍这些协议各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d.本条中的接受或不接受系指已完成为实施本协议各项规定所需的国内程序。
e.本协议中的政府一词,应视为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主管当局。
f.本协议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