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
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
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相应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
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相应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