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股东的特殊权利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的特殊权利规定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规定的比较多的新制度,特备是关于股东的权利方面,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就《公司法》中法律条文涉及的股东权利来看,股东特殊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时的请求撤销权
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章程,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可撤销;
2、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3、涉及的法律条文: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二、查阅复制权(有限责任公司)
1、章程、股东会纪录、董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复制;
2、会计账簿——查阅;
3、查询程序:股东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有不正当目的拒绝的,1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4、涉及的法律条文: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
1、向第三人转让——过半数人同意;
程序:书面通知——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不同意,应该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
2、向其他股东转让——优先购买权,协商——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
3、涉及的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