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账权的行使方式

股东查账权的行使方式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权的行使方式为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股东复制会计账簿的权利。 这种规定究竟是立法漏洞还是立法者有意为之实难断之,但笔者认为,股东只能查阅而不能复制会计账簿

股东查账权的行使方式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权的行使方式为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股东复制会计账簿的权利。

这种规定究竟是立法漏洞还是立法者有意为之实难断之,但笔者认为,股东只能查阅而不能复制会计账簿难以让人信服,并且阻碍了股东行使权利,也制约了股东查账权的作用。试想,其实对于股东而言,查账的主要目的就是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一旦股东在查阅过程中发现问题却不能复制,使得股东想事后仔细研究账簿的可能性化为零。

因此应该允许股东复制公司账簿甚至是原始凭证。当然,立法者肯可能考虑到公司账簿一旦被复制会暴露公司商业秘密。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不应该是限制股东复制账簿权,而是强化股东诚信义务,加大追究股东泄密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一,查账权的行使要有正当的目的。

《公司法》在赋予股东查账权的同时,也要求股东查账要有正当的目的,就是说股东查账只能是基于与维护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利益具有直接联系的目的。人大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正当目的”通常有: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调查股利分配政策的妥当性,调查股份的真实价值,调查公司管理层经营活动中的不法、不妥行为,调查董事的失职行为,调查股价下跌的原因,调查公司合并、分立或开展其他重组活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调查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证据,消除在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产生的疑点等。

第二,查账权的行使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依据《公司法》第34条,股东行使查账权的程序是:首先,有意查账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查账目的,请求书中要叙明其查阅账簿的具体理由和目的;其次,公司对股东查账目的进行实质性审查,拒绝的理由限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除此公司没有其他拒绝的理由,公司如拒绝应当在15日内答复并说明理由,或在此期间内向股东提供供查阅的会计账簿;再其次,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若遇有重大、紧急事由时,可申请法院对公司账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三,查账权的行使要兼顾公司利益。

法律赋予股东查账权的目的,是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公司运行合法,以实现公司营利的目的。如果股东滥用查账权,意在刺探公司商业秘密,并泄露给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有权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所以,查账权的行使只能出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笔者以为,股东行使查账权最基本的是要做到,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在此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四,查账权的范围应当及于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

在实务中,有人认为公司法对此没有做出规定,股东无权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也有人认为,既然会计账簿可以查阅,就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制作的依据原始会计凭证。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理由是,会计账簿的制作依据是原始会计凭证,中小股东最急需、公司高管、控股股东最不原让查阅的就是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造假难度最大,也最具有真实性。

股东查账权是公司治理及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新《公司法》将其作为股东权益的救济手段而做出规定。其实,查账权完全可以做为公司治理中的一项制度在公司法中进行规定,这样更有利于权益的均衡和公司的合法运作。在《公司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之前,笔者建议:

在公司成立伊始,中小股东就应当争取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查账权做出明确有规定,使之成为公司治理中的一项制度。如,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每年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会计账簿以供查阅;对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的情形做出规定,该情形出现时股东即可查阅会计账簿;同时,公司章程中还可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程序做出细化,使其股东查账权的行使更加具体和具有操作性。

公司法


关键词:股东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