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绿卡”只能是一种过渡形式
深圳外来人口领取了长期居住证据称可以享有同样的“市民待遇”。那么,反过来想一想,既然都能享受同样的“市民待遇”,为什么又不放开户籍,让他们成为“如假包换”的深圳市民呢?
深圳将于8月1日起实行“赋予打工者市民待遇”的居住证制度。在赋予外来人口平等的“市民待遇”方面,深圳市的新制度比起以往实行的暂住证制度,是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尤其在一些制度安排上,诸如“子女可在深圳接受义务教育”、“可在深圳直接办理赴港商务签证”、“持有10年长期‘居住证’的居民,将被纳入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等等,都说明居住证制度会有实质性的“好处”而非一张“空头支票”。因此,此前在盐田区进行的试点中,截至今年3月底,已办理“居住证”近18万张、占当地流动人口总数的93%。
深圳的居住证制度好处显见,但不知为什么,总使我不由得想起美国的“绿卡”。当然,移民美国是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之间的事,本不该与在中国国境之内从其他地区移居到深圳这个城市相比。但是,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而深圳是一个移民城市,比一比好像又可以比出些“这个”、“那个”来。
按美国移民法的程序,持有合法永久居民身份5年后可以入籍成为美国公民。但现在深圳的居住证制度却似乎没有见到有关成为“长期居住”的移民如何获得深圳户籍的规定。再说,长期居住证的有效期是10年,10年后可再续,又是10年,这给人一个印象,实行了居住证制度之后,“长期居住”的移民是否就只能拥有“绿卡”,而几乎没有可能成为“真正的”拥有深圳户籍的市民了。
或许可以说,领取了长期居住证实际上就可以与有户籍的深圳市民享有同样的“市民待遇”。然而,如果反过来想一想,既然都能享受同样的“市民待遇”,为什么又不放开户籍,让他们成为“如假包换”的深圳市民呢?再往深处想一想,这里面也许还是有不同之处。
现在很多人主张立即废除户籍制度,这种意见可能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管在户籍方面能够开放到什么地步,但在一些大多数中国人都向往之的大城市或特大城市,用类似绿卡的方式作为过渡是可以理解的,但应该有个期限,譬如美国的5年,香港的7年,已经在这块土地上工作、生活了这么多年,哪怕是10年呢,就应该可以享有“入籍”的资格。国外、境外都可以开这样的“口子”,而在一国之内的“先行者”如深圳,却似乎正在用“居住证”挖了一道难以逾越的深沟,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永远不能融合到一起,这恐怕终究是一个社会不稳定的隐患。
当然,有人会持这样的理由,这样做是要保持深圳的“高素质”。且不论深圳现有的户籍人口是否就真的是“高素质”了,但世界上迄今为止恐怕还没有一个城市会自称其人口清一色是“高素质”的,也没有一个城市曾经成功地用行政手段“消灭”了低素质人口。
深圳的户籍人口中,改革开放之后的移民应该在150万人左右,但也不过是现在“常住”的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很滑稽的是,很难设想仅仅靠这150多万人有多大的能耐能够成就“深圳速度”,但他们似乎因此而在事实上享有了一种特权,而且要想方设法不再让其他后来的移民与他们分享同样的权利。从社会学的立场看,这是典型的“社会排斥”。如果先到者始终不把后来者当作“自己人”,这就不是一个自由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