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外商、港澳台侨商及外籍高级管理人员颁发外商保护绿卡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开发区党委、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营造亲商、安商、扶商的浓厚氛围,最大限度地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市投资,市委、市政府决定向在我市投资的外商、港澳台侨商及外籍高级管理人员颁发外商保护绿卡。现就颁发外商保护绿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商保护绿卡的颁发条件、对象
颁发条件:外商、港澳台侨商在我市境内经批准设立、实际投资100万美元以上,企业守法经营、运行良好。
颁发对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商保护绿卡的颁发程序
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港澳台侨商投资企业,凭《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验资报告》、经批准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填写《襄樊市外商保护绿卡登记表》一式二份,每人交小2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由市外经贸局签署意见后,每半年集中上报市政府审批。
现有外商、港澳台侨商投资企业,经联合年检合格后,由市外经贸局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保护内容
1、司法机关、公安、文化等执法部门必须依法对持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予以重点保护,尊重持卡人员的生活习惯,为持卡人员创造良好生活环境,持卡人员确有严重问题需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事先向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
2、持卡人员驾驶车辆若轻微违章,交通警察应以教育为主,不罚款、扣车、扣证;
3、持卡人员的子女就学,教育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不受指标和地域限制,一切收费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4、持卡人员及其家属就医,医疗单位应优先照顾;
5、每月25日前,任何部门不得到持卡人员所在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特殊情况下需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的,应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6、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外经贸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向持卡人员公布投诉监督电话。
四、其他要求
1、外商保护绿卡只限持卡者本人使用。
2、涂改外商保护绿卡及企业联合年检不合格者,其外商保护绿卡无效。
3、外商保护绿卡遗失后应立即上报。
4、投资期和工作期限届满后,签发机关要收回外商保护绿卡。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
襄樊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