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时债权人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对此,笔者以案例进行说明。
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3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销售价款为 10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同时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税率为4%、到期还本付息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法到期兑付该票据本息,甲公司将票据按到期价值转为应收账款,不再计提利息。1999年12月,乙公司与甲公司商议进行债务重组,协议如下:
免除积欠利息
将债务减至800万元并将偿还期限延至2000年12月31日,并从2001年1月1日起按3%的年利率收取利息。并且规定,乙公司如果2000年有盈利,则年利率就上升至4%;如果无盈利就维持3%的利率水平。
债务重组协议规定,乙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利息。
按现行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1193.4
将来应收金额=800*=824万元
债务重组损失=1193.4-824=369.4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债务重组日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824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69.4
贷:应收账款 1193.4
如果2000年乙公司有盈利,甲公司按4%收取利息
借:银行存款 832
贷:应收账款 824
营业外收入—利息收入 8
如果2000年乙公司无盈利,甲公司按3%收取利息
借:银行存款 824
贷:应收账款 824
对此,笔者有几点异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这显然符合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但《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还规定,债务重组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是会计准则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所明确的首要原则,这就与后面提到的,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前后相矛盾。
来源: 作者:韩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