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天价”滞纳金有待废止
修订后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即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明确,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之前的“天价”滞纳金罚款单也不再生效,改为按照新规进行处理。
滞纳金这个概念何时进入行政收费,现难以考证,但其操作方式却一直为多方诟病。2006年7月,河南市民张伟花8万元买了辆二手车,但在办手续的时候被公路部门告知,这辆车由于从1992年购车以来一直没交养路费,14年算下来需要交养路费70多万元,其中滞纳金和罚款将近50多万元。粗略计算后得出,滞纳金年利率是365%,竟然是银行当时贷款利率的62倍!此消息一经媒体曝光,引来四方质疑浪潮,由此“天价滞纳金”一词走红网络,要求修正相关法规的呼声扑天盖地,舆论压力之下,政府部门终顺应民意,松动了冰山一角。
此规定的出台,不论主管部门出自主动还是被动,都是一个让广大车主额手相庆的重大“利好”。新规意味着曾经违规的车主们不必因自身的疏忽大意而背负沉重的账单。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是向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的一种靠近。
但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单就上面新出台的 《规定》而言,此番修正,虽然说明了以前滞纳金的收取方式的不合法,但新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只是规定了其收取的上限,那么,在限额之内的滞纳金收取数额就合法了吗另外,这个上限从何而来,是经过多方调查论证得出的严谨结论,还是主管部门一厢情愿的想当然
滞纳金在生活中可说是无所不在,电费、水费、煤气费、网络费、电话手机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都与之相关。这个关乎民生的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有多少法理依据,难道要像上面提到的个案一样累积到几十万才会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从这个意义来讲,4月1日开始施行的《规定》仅仅是走出了一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