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什么证明不应该支付利息
用什么证明不应该支付利息
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法律咨询:
2009年10月2日,刘某向谢某借款58000元,当时双方签定《还款协议》约定“刘某向谢某所借58000元在200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超过2009年12月20日还没有还清所借款项,则借款期内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息。”后刘某未能按时还款,谢某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如果你是刘某用什么来证明不应该支付利息呢
律师解答:
你按银行利率4被计算这就是高利贷的行为,我国是不允许用高利贷的.
相关法律知识:
存货清偿债务
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按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存货
,将债务的账面价值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存货账面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如支付补价,补价作为债务的部分偿还,借记“应付账款”等,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如收到补价,补价作为存货资产的补偿,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