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价值取向

我国的相关立法和法律实践经历了从债务目的到价值衡量的变更。在以往的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常常以债务的目的作为判断债务的标准。在这种主张中,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前提,在此期间并不是夫妻双方所产生的一切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则为夫妻个人债务。以债务的目的作为判断债务性质的标准,可防止夫妻一方非因共同生活需要任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任意举债,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后来,实践的发展和日常家事代理理论和制度的拓展,使得我们认识到过于注重以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目的而认定的夫妻债务,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实践中也经常使得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因为,现实婚姻生活模式和类型的多样化,使得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类型也多样化,现实中夫妻双方可能采取更加多样化途径实现婚姻家庭经济生活职能的需要,这都属于日常家事范围。我们不能再过于强调“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目的才认定某一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侧重保护了夫妻内部的利益而会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危险。因此,应当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原则上也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将例外情况的证明责任留给夫妻一方。因为,相对比于外部的债权人而言,夫妻一方更有能力和条件证明其债务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类型

那么,在具体的实践生活中,夫妻的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的几种情况:

1.婚前个人债务的转化。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购置的财产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婚前的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家庭生活或共同为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活经营活动,但经营收入是用于夫妻共同分享所负的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赠予或继承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而产生的应承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为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时,要注意将其与一方个人债务及家庭共同债务区分开来。夫妻一方的个人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各自在婚前所负的债务;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按约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或进行非法活动而形成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而家庭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因此,家庭共同债务的发生,不仅需要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而且需要家庭成员为家庭共同生活举债的合意为条件,家庭共同债务由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关键词:夫妻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