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由区划调整引起的债务纠纷

一场由区划调整引起的债务纠纷

一个法人分立成两个独立的法人,其双方签定的内部债务分担协议对外部债权人的效力究竟该如何认定呢近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利用内部债务分担协议解决债务纠纷的案件。

区划调整 讨债无门

2001年1月,南京紫星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侯集中学下属的铜山县春晖学校新区分校签订了天文仪器设备安装协议二份,约定由其为新区分校安装直径6米的天文圆顶一座和4220毫米的科普天文望远镜一台,工程造价17.5万元。该两项工程与2001年3月14日下午经双方组织验收,春晖学校陆续给付了10万元,按照协议规定7.5万元余款于2001年7月份付清,但因故该工程款未能全部付清。后因徐州市区划调整,春晖中学的大庙分校由侯集中学管理,铜山新区分校由郑集中学管理,原春晖中学的债务由侯集中学与郑集中学分担。随后春晖中学的铜山新区分校变更为铜山县春晖中学;春晖中学的大庙分校变更为徐州市春晖中学。此后经紫星公司多次催要,各方互相推诿拒付。

对簿公堂 各说自理

无奈之下,紫星公司于2009年11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铜山县春晖中学、徐州市春晖中学、江苏省郑集高级中学和江苏省侯集高级中学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7.5万元,逾期付款利息32850元,合计107850元。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就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和债务偿付主体两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

原告紫星公司在其提供的证据中诉称,2006年10月份徐州市政府相关的《会谈纪要》中指出春晖中学新区校区和大庙校区分别由郑集中学和侯集中学接管,债权债务由该两所学校进行分割。之后两校根据该会议纪要精神达成《春晖中学债务分割协议》中将原告的这笔工程款列举在新区春晖中学名下。紫星公司还提供了其业务员范守平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方在不间断的向侯集中学索要该笔工程款,以证明其主张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四被告均辩称,紫星公司自己的业务员出庭所作证明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因此,原告主张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来的铜山县春晖中学已解体,现四所学校均不是合同的一方,不应承担给付责任。郑集高级中学进一步指出其与侯集高级中学签订的债务分担协议与本案的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关系,该协议对外不构成担保的作用,对外也不具有任何效力。侯集高级中学则指出其与郑集高级中学资产分割中对于原告这一笔款项明确约定应当由新区春晖承担,对此侯集中学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析理 定分止争

审理后承办法官指出,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免使财产流转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理由。对于债务人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应从严把握,即便本案原告主张权利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两被告在《春晖中学债务分割协议》中承认该债务,也应视为对该债务的重新确认。故对四被告的该笔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关于该笔债务的责任主体。因原新区分校不是独立法人,其权利义务应由原铜山县春晖中学承担。区划调整后,原铜山县春晖中学分立为现铜山县春晖中学和徐州市春晖中学,根据债务随资产转移的原则,被告铜山县春晖中学和被告徐州市春晖中学应对该笔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原告在庭审后进一步明确要求由被告铜山县春晖中学和被告徐州市春晖中学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被告侯集高级中学和被告郑集高级中学无需再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铜山县春辉中学、徐州市春晖中学连带偿付紫星公司75000元,并按同期银行标准利率支付利息。

关键词:一场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