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部分优先权的确立
【优先权要求】本国部分优先权的确立
多项优先权的确立
如果一件中国在后申请记载了好几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A、B、C三个技术方案,而这三个技术方案分别在三件中国首次申请中公开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 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A、B、C三个技术方案分别以其在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但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 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本国部分优先权的确立
在后申请通常总是在在先申请的基 础上作进一步的改进或者完善。这样,在后申请可能会增加了在先申请中所没有的技术方案。当出现这一情况时,不能以后一申请增加了内容为理由而断定优先权要 求不成立,而应当给予部分优先权。即对其包括在在先申请中已经清楚记载的相同主题的技术方案给予优先权,而没有记载的,不能享有优先权,视为在后一申请提 出时才提出,即在后一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优先权能否成为行政撤销的理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行政 撤销的理由仅限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与二十三条规定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优先权问题不能作为行政撤销的理由,除非优先权的问题涉及到新颖性的确定 时,才有可能作为撤销的理由。例如,作为在后申请优先权基础的技术特征,即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本身就已成为公知技术,不具有新颖性,理所当然可以作为行 政撤销的理由。如果优先权不涉及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方面的问题,是不能作为行政撤销的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