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犯强奸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达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达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同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