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概念及认定
【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概念及认定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i]劳务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平等、自愿形成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进一步认识劳动与劳务关系前,我们先来简单了解一下什么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动的一方为劳动者。那么,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是否也应称其为“劳动者”呢在笔者看来,当然也是。首先,提供劳务的过程本身就是种劳动;其次,获得劳动或者劳务报酬是否成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这个问题,在经济形式多样的今天,已经很难用一个标准来评测了。
明确了都是劳动者身份之后,我们再来了解实践中对两种关系中劳动者的差别对待。为了保障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工作环境;劳动者有权按照规定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方是受民事法律调整,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只能在民事法律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得到民事赔偿,其不享有索取加班工资、病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两种关系下劳动者获得救济和享受待遇的水平相差较大。
劳动者权利受保护的程度存在如此大的差别,因此,对两种不同关系的认定十分重要。确认劳动关系:在主体上,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建立关系的形式上,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内部关系上,当事人双方是平等及隶属关系,即在劳动合同订立前及订立过程中双方是平等关系,自主双向选择。合同成立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职工,必须接受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生产资料的使用上,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或其他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在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上,用人单位支付的是持续的、定期的工资。适用法律上,适用劳动法。
确认劳务关系:在主体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组织。在建立关系的形式上,可以订立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或者口头约定,无强制性规定。在内部关系上,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在生产资料的使用上,劳动者使用自己的工具或资料。在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上,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务报酬是劳务费,是一次性的劳务价格支付。在适用法律上,适用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