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赠与与财产赠与协议的有效性案
【赠与协议范本】财产赠与与财产赠与协议的有效性案例分析
解析之一:赠与合同当无效
许新启: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这里,所订立协议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它是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之上依法自愿订立的,不能违反法律,不能有悖于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也不得有悖于善良风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属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1 95条中也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案中,王老汉与次子王林夫妇之间所立的字据是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也就是当事人无偿地将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协议。王林夫妇为了达到占有父母房屋的目的,以离婚相要挟,迫使父母为自己出具房屋和宅基地赠与协议。在年迈的父母搬出房屋在邻居家栖身的情况下,又将父母房门锁上,致使他们有家不能回,有房不能住,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他们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共利益,从订立时起就是无效的。
解析之二:侵权行为应停止
许新启:我国《民法通则》第1 1 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该折价赔偿。”1 34条也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王老汉对被迫搬出的房屋及宅基地拥有合法土地使用证书,故而他对此具有所有权。儿子王林在其搬出后将房屋门用锁锁上,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是对原告作出的侵权行为。王林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该及时停止侵害,返还所非法侵占父母的财产。
解析之三:生效判决要履行
许新启: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就具有强制力,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维护判决和裁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就是妨害执行行为,我国法律在处罚上进行了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1 3条也规定:“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林在人民法院作出让自己停止对父母的侵权的判决后,没有进行上诉,该判决生效。但是,其没有按照判决书中的义务进行履行,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 5日、罚款1000'元的做法是正确的,它作为一种惩治手段,是对妨碍执行人的行为人作出的强制措施,经济上进行惩罚,人身自由上进行限制,最终目的在于促使案件得到及时执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析之四:尊老爱幼构和谐
许新启: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应该大力提倡和发扬。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在法律上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每个家庭都是社会的细胞,每个和谐的家庭都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要构建和谐家庭就必须先尊老爱幼、家庭和睦。很多事实都证明,家庭的和睦不仅是为了全家老少的幸福,也是社会安定、稳定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