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法律后果
案情:李某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李某一次性交清房款,黄某没出一分钱。就在他们热恋时,黄某向李某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黄某的名字。办完房产证后他们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年时间,双方感情不和,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平均分割房产。
在庭审中李某辩称:改房产是在婚前他个人出资购买应该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加黄某的名字是因为黄某要求同时也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现在刚结婚不到一年黄某就向他提出离婚,如果改房产分割一半给黄某,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分割一半给黄某无疑会肯定适婚女孩这种不道德行为的合法性,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黄某辩驳称:该房产有她的一半,因为李某同意她的请求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这种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再者她也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打算和他好好过日子,白头偕老,可李某不珍惜她,婚后对她不管不问,完全不尽一个做老公的责任,使她无法忍受她才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1、准予李某和黄某离婚。2、李某分得房产总价值的60%,黄某分得房产总价值的40%。
律师点评:在房产证上加名应视为该房屋的原权利人通过加名的行为将自己原先对于房屋的权利部分赠与给了他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房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房产就属于谁,因此这样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这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考虑到这套房屋的权利是由男方在婚前取得的,对于出资购房房屋的男方应当予以适当多分。
律师提醒,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将自己对房产的权利的一部分赠与给了配偶,因此尽管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的规定,配偶之间加名不征税,但房产证一旦加了配偶的名字,婚前购买的房子就从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高离婚率的背景下,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在遇到加名的问题时务必要慎重,以免因为一时的冲动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的约定在房屋变更过户前可以撤回,公证了的赠与约定除外。因此,即使婚前购房的一方书面同意将房产的一部分赠与给对方,只有房产证上还没有最终加上对方的名字,婚前购房的一方仍然可以反悔,不再履行加名的承诺。
最后,律师还要提醒,及时一方在房产证上加了对方的名字、房子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也不会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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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秀伟律师从事法律实务多年,擅长专业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建筑、刑事辩护、企事业法律顾问等。尤其在婚姻家庭方面有自己独到的建树,所代理过 的婚姻家庭案件委托人都非常满意。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保险案件的代理及公司改制并购等非 诉讼业务。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娴熟运用法律规定和法理精神处理复杂、疑难的法律实务问题。由于办事作风沉稳干练,注重调查 取证,工作认真务实,秉承一切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执业数年来曾获得当事人和顾问单位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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