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正文:
1总则
1.1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凡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包括“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和“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2工程量清单
2.1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分项明细清单。
2.2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等相关表格组成。
2.3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调整工程量和办理工程结算的基础。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工程量清单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3.2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3.3“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招标人按统一规定编制标底和投标人自主报价的行为。
4.2标底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4.3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消耗量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自主报价。
4.4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清单项目所必须的全部费用。
4.5投标报价或标底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暂定项目费组成。
4.5.1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费用。
4.5.2措施项目费是指工程量清单分项工程费以外,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需的费用
4.5.3暂定项目费包括计日工、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
4.6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均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由完成单位清单项目所必须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风险金、规费、税金等费用组成。
5工程变更及其计价
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变更按下列方法确定。
5.1.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有误,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按本办法计量规则核算,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5.1.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变化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按本规则的规定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5.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5.2.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量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5.2.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确定。
5.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量综合单价的,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裁定,仍有异议,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法解决。
6附则
6.1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的管理工作。
6.2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6.3本办法自2002年××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