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房地产开发建设许可符合的要求

在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时候,应当考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发送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件遗产。首先,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房地产开发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安置要求。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完成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开发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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