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收购/平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内容提要: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上市公司收购中平等优先价值的必然要求和体现。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是通过信息披露规则、强制要约收购规则、禁止阻挠行动规则、按比例平均分配规则等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法律还应强化大股东的谨慎注意义务,确认和维护小股东的信息权和诉讼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还应建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作为一种全新的资产重组形式,对其进行规范十分必要。为全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各国纷纷制定有关法律对其加以调整。纵观各国有关立法,尽管形式各异,但其宗旨却基本一致,即主要通过对要约人与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规范,来保护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定位——平等与效率的抉择
平等与效率是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哲学的永恒命题。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是效率优先还是平等优先,二者的抉择关系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价值定位。
上市公司收购的效率是指最有效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追求公司长期利润最大化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本宗旨,企业的收购活动产生的原始动力自然是来自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出于企业生存发展的动机。企业发展一是通过企业内部积累,二是通过收购其它企业,从而扩大自己的生产能力。相比而言,收购方式比内部积累方式速度快,效率高,更重要的是可以获取未来的发展机会,实现多元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企业发展速度。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平等是指股东之间的平等,根据责任与利益一致的原则,股东之间的平等不可能实现按人头的平等,而应以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为衡量标准,实现比例的平等。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股东的平等实质上是股份的平等,其核心是在上市公司被收购的过程中股东获得与其所持有股份成比例的财产数额。这不仅要求股东获得其股份被收购前的价值,而且意味着必须按比例分享合并后的收益。公司被收购后由于经营协同、财务协同以及市场份额等效应,往往产生巨大的收益,这些收益是所有股东的共同成果,由公司股东共同分享,符合贡献和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平等论”者认为:虽然就某项收购而言,不平等可能会增加赢利,但不平等同样会提高投资的成本。如果允许股东之间有不平等待遇,那么小股东向一个有控制股东的公司投资,他就会面临被剥削的危险;如果他投资的是一个股权高度分散化的公司,该公司也可能因股权转让等原因而为其他股东所控制,小股东仍处于困境。这样,普通投资者的预期回报率就要大打折扣。投资者将会要求为此折扣提供补偿,不平等的威胁越大,他们要求的平均回报率就越大。因此,不平等会提高资本的成本,损害效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