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法律问题
一、 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经过的四个阶段
(一)股权重组
(二)权力重组
(三)资产重组
(四)融资安排
二、后股权分置时代并购重组的新变化
(一)《证券法》、《公司法》的修改;
(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变化;
(三)股权分置改革后收购兼并的变化;
(四)并购重组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
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并购的概念将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来理解并购的个案,把握会更确切一些。
一、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经过的四个阶段:
这四个阶段是相互衔接的,但是并不一定是并购所全部必备的,而上市公司的并购则会典型的表现出这样的过程,所以从上市公司的案例来说明会更具有典型意义。
(一)股权重组:是以取得企业为目标的,所以首先就要取得对企业的股权的控制。在实践中表现为基本的股权的买卖、股权的转让等行为,而且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 其具体的控制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式:
(1)控股达到50%以上;
(2)即使没有控股达到50%,也可以成为第一大股东;
(3)不是第一大股东,但控制了最多的投票权;
比如说对于一个国有企业实施股权重组,而国有企业实际上不属于公司法名下的公司,不真正拥有股权,对它的并购有两种方式。一是增资,使它变成股份有限公司,然后通过占据51%以上的股份以实现控股的目的;二是通过受让原有的股份来控制多数的股权达到并购的目的。
※ 目前许多相关的概念往往会被人误解:
工厂:工厂是一个行业的概念,是从事生产的单位,没有法人财产权,也没有股权的概念;
企业:企业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的概念,它是和事业单位等相对应的;
公司:公司是企业的组织形式,凡是公司则必然是企业,但是企业不一定采用公司的形式,所以企业不一定是公司,如国有企业,它们适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
法人:法人是一个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法人不是人,而是一个组织机构,所以并购时就要考虑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搞清楚到底什么是主体。如果并购的是一个有限公司,就是其股东方出让其拥有的股权,而这一出让行为并不是通过一个公开的市场进行的,本质上还是一个协议转让的概念;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公司中的最高形态,它首先一定是股份公司,对于上市公司的并购来说,其并购形式有 :
1、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交易双方不通过公开市场,而是在私下里通过签订协议达成股权转让的目的。
(1)特点:
A、从交易方的主体来看,它是属于双方私下的处理,即是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
B、从交易的方式来说,是通过签订协议转让;
C、从定价上来说,是按净资产的上浮确定交易价格的,它没有市场价格。
所以对于目前的股权分置公司来说,其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是具有不同的价格,前者有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而后者只有净资产作为依据。因而对于持有大量非流通股的大股东来说,获得利益的最好办法就是增发再融资,这样才能增加净资产,而增发的话,二级市场的价格一定会下跌,从而必然会遭到流通股股东的反对,这样两种股东间的矛盾又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这也就导致了目前股权分置改革的必然性。
(2)形式:
A、国家股划拨:国家股无偿转让给另一个国有股股东,即是在同一个出资人之间。
B、国家股持股权的划拨:其特点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有股的框架内转让,受让方无须支付代价。
C、国家股或法人股有偿转让:在同是国有股股东间以一定的价格转让国有股或者法人股,股权有偿协议转让的特点是重组力度大,有助于突破行业、部门、地区界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并伴随着大股东更换、董事会和经理层改组等,往往使公司经营和主营业务大幅度调整,甚至改变公司名称等。
D、股权的委托管理:先以股权托管之名,行股权转让之实,以确保资产重组的进行,并最终实现股权转让。
E、间接控股权转让:即通过受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方式,达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的一种收购方式。
2、股权以二级市场举牌方式转让及要约收购: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但对其他的股份制企业也有相关的意义,而且在市场上也屡见不鲜。
(1)特点:
A、这是一种非常市场化的收购方式,只要出具一个具有吸引力的价格,就可以收购到想要的股份,所以容易实施对一个公司的控制,这也是公司并购的最高形态。
B、这种形式中的价格就是市场的价格,是各方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一个预期。
C、而在这样的并购中管理层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地位,对未来并购的成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D、在收购的股份达到30%时,必须向所有的股东发出强制性的收购要约,其收购价格对于非流通股的定价是基于净资产,而对于流通股,一是半年里的最高价格,二是一个月里平均价格的90%,然后所有股东决定是否出售骑拥有的股份。
E、在收购后一个股东的持股达到所有股份的75%时,就要退市,即私有化。
(2)例子:
A、深圳一家上市公司“宝安”收购上海的一家上市公司“延中”,延中作为全流通的“三无”(无国家股、无法人股、无非流通股)股份公司,宝安一开始持有延中公司的股票4.99%。在当时没有证券法的情况下,仅有的《股票发行暂行条例》规定,在持有上市公司5%的情况下就要公告,之后每增持2%就要公告一次。而宝安在次日一下就增持到17%的份额,其理由是多次公告会增加其增持的成本,这样的情况是违反了其信息披露的义务,但证监会只处罚了其未披露信息的行为,而没有使其退回到拥有4.99%股份。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上市公司并购案例。
B、深圳三新收购申华,当收购比例达到原大股东也是申华管理层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时,这时申华寻找“白衣骑士”即战略投资者来对应,最后使得三新公司黯然退出。
C、1998年7月1日,大港油田举牌收购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中国国有特大型企业通过证券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例;
D、2001年5月10日,北京裕兴等六家企业举牌上海方正延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我国首例收购方以“共同行动”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案例。
3、其他方式引发的股权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