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政策性和敏感性很强,牵一发而动全身,稍有不慎,将产生强烈的冲击波,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将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省市先后有一大批企业申请破产,全市法院严格依照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审理每一件破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企业破产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理性思考这些问题,对统一认识、协调行动、寻求对策,规范今后的破产工作十分必要。
一、新余市实施企业破产工作的概况
新余市自1998年始,先后有40多家国有、集体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仅2000年至2002年,全市法院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32起,涉及资产和负债2.5439亿元,其中托欠金融机构债务1.317亿元,托欠国家税款、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和其他债务达到4288万元。这些申请破产的企业,由于长期处于停产和资产闲置状况,不仅职工的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而且社会信用受到严重损害。同时,企业的停产致使大量的职工下岗,给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因素。为此,全市法院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按照积极、稳妥、依法、规范的原则,认真审结了每一件企业破产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盘活企业闲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使企业破产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起来,确保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三者的统一。
2000年至上2003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3起,清偿了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保、医保等费用1752万元,国家税款751万元,金融机构借款894万元,其他债务1293万元(破产企业的其他负债已全部核销),而且政府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税金等安置职工1916人,解决了政府和企业多年遗留的历史问题。同时,通过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公开拍卖,重新优化配置企业资产,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新设立了一批企业。据法院统计,该院从1998年至2002年,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37件,已审结34件,破产企业通过公开拍卖,新设企业18家,刺激引导投资6000余万元,引进外资3000余万元,创造新的就业岗位800余个。如原停产9年的南英味精厂被客商购买,已投入上千万元进行改造,设立了江西一力企业;原渝水机械电器厂、渝水热镀厂资产被重新组合设立了江西恒强塑钢有限公司;良山镇一批企业通过破产,多年闲置资产重新优化配置,获得了巨大的生机。几年的实践证明,通过依法实施企业破产,不仅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产业调整,激活了闲置资产的效能,而且建立了企业优胜劣汰的有序进退机制,促进了全市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二、当前企业破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破产制度尽管在我国确立了十几年的时间,但人们对此认识并不多。破产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去体会、去解读。肯定的有、疑虑的有、否定的也有。观念、认识的差异产生了对企业破产制度的价值及功能不同的评价。也正是由于认识的差异,造成人们在企业破产实施中的心态差异和巨大的利益冲突。尽管近几年来,企业破产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企业破产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带共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解决,不仅会影响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进一步深入,而且将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产生影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企业破产认识上存在误区
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一度影响和制约着破产工作有序、健康地进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破产就是逃债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出某种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清偿债务的行为,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信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依法可以申请破产,但破产不是还债的唯一途径。能够通过加强管理、深挖潜力、调整产业结构或企业改制等方式盘活资产、激活的企业,就不应该选择破产之路,否则,就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对此,一些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的领导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没有对企业复苏重振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压力,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有的甚至在向政府请求破产的书面报告中,直接表明破产理由就是因为法院要强制执行等。这种借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是不负责任的行政消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