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强制清算程序
一、清算程序流程图
1、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的成立一般分为两种模式:
一是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是强制清算,法院指定清算组。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优先考虑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能、不愿意进行清算,或者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
注: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2、清算组备案:
清算开始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和表格,并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须提交的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强制解散的法律文书;
(2)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清算组成员的基本资料;
(4)授权。
3、清算通知:
清算开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发函)公司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注:如果公司在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公司登记机关的,公司登记机关可能会予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编制清算工作计划:编制工作计划是使工作能按时有序进行的关键,不仅节省结算成本,更能提高清算效率。其主要内容包括:
(1)清算工作的组织纪律;
(2)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具体可分为:
a债权清收组;
b债务登记组;
c审计评估组;
d综合后勤组;
e资产保卫组
(3)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
a严格规定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b严格规定对债务人催收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c财务审计、财产评估的开始、完成限期;
d资产盘点工作的起止期限;
e企业呆账、坏账、盘盈、盘亏、报废处理完结期限;
f债权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时间;
g清欠工作安排的时间、路线;
h清算报告初稿及分配方案初稿完成时间;
i职工花名册的统计完成时间及主管部门确认审查时间。
(4)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主要是指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生活安排费用;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5、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开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工商局认可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具体以地方工商部门要求为准)。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债务登记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注:通知债权人以书面形式,留存证据。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债务。
6、清算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尽职调查,针对资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分类与会计资产分类不完全相符):
(1)动产:库存的原材料、燃料、产品、半成品、低值耗品、备用件、包装物料、在途、外单位暂存、暂借、代保管、代加工等实物;设备、机器、工具、仪表仪器、运输工具;(工商局相关部门)
(2)不动产:房屋、地产、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房产局及国土资源局)
(3)现金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速动资产;(银行)
(4)股票等投资;
(5)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产权局)
(6)抵押担保情况(上述财产查询登记的相关部门)
会计师介入内容:
(1)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2)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注: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取回权)。已作为担保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担保财产为限有限受偿,未受偿的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别除权)。
7、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
8、编制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
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注: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9、清算费用:
结算清算费用,主要包括:
(1)清算组生活安排费用;
(2)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案件的诉讼费用在此阶段从公司财产中预先提出。
10、清算方案:
结清清算费用及诉讼费用后,如有剩余按以下顺序分配:
(1)a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b税款;
c企业债务;
(2)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方可执行。
注:第一顺序优于第二顺序。
11、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视为清算结束。
注:强制清算的清算报告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a注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b企业注销的原因:
c清算组的成立情况:
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d公告的情况:
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2)清算企业财产状况:
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情况
(3)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a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b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4)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a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b海关、税务部门税款缴纳情况;
c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d投资人或者股东的分配情况。
(5)其他情况:
a企业账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保存情况;清算组手头的账簿、文件等档案由人民法院保管。
b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2、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30日内,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
(1)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呈报备案时须提交的材料
a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清算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b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解散文书;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d股东会确认的企业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税务(国税、地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f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g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书。
h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2)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a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b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法院判决解散的文书;
c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书;
d《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e清算组织成立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的报样;
f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g其他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注:公司注销登记获得核准后,由人民法院宣布清算组执行职务终止,至此,清算组完成全部清算程序。
注销登记核准后,一般由登记机关进行公告,但是各地方执行标准不一致,参照各地执行办法。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二、公司准备的材料
1、证明公司主体有关的文件: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
(4)《国有资产产权证书》;
(5)银行开户登记证。
2、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
如股东为法人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股东系自然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
4、公司开业和最近一个年度企业工商年检申报文件;
5、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
6、法院判决解散的判决书;
7、会计账册、统计账册、保管账册及相关项目的票据;
8、职工花名册
要记载、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欠拖、社保欠拖等情形。
9、企业公章
包括企业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
10、合同书、协议书、公司涉及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清算程序涉及的费用
1、诉讼费用
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破产案件申请费用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用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强制清算诉讼费用于清算后交纳,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
2、清算组费用
(1)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为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个人的,其报酬由中介结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a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b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c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d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e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f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g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2)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为股东的,不计报酬;
(3)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为上述人员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报酬。
清算组在处理清算事务时耗时费力,责任重大,且有负担财产责任的风险,因此,立法将其报酬做特别规定。取得报酬的依据,一般应结合清算案件的繁简、清算财产的规模、财产的分配情况、清算组耗费的时间、精力及努力程度、同行业标准等因素综合判定。
崔杰律师认为,我国目前没有非破产公司强制清算组相关报酬的具体规定,而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是以公司资产大于公司负债作为制度设计基础的。也就是说,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清算组承担连带责任后实际需要偿付的风险小于资不抵债的企业。因此,实践中,法院直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的报酬标准,而不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适用,这样的做法并不妥当。
3、其他费用
包括公告、清算过程中衍生其他案件需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1、《》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6、《》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8、《企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声明:文章由崔杰律师整编,未经作者崔杰允许,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