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十七条:“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2、《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9号)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要求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要坚持成熟一户,操作一户的原则。事前,要依照国家有关和政策,认真审核职工安置方案。”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第二十七条:“统筹规划,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坚持成熟一户操作一户。要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要严格审核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3号)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针政策的要求,……要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企业关闭破产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在前期准备工作阶段,要指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对方案进行严格审核。”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65号)规定:“国有企业进行破产、兼并联合、租赁、出售和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必须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要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