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遭遇劳动债权:破产分配谁优先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陷入破产,是债权人最大的梦魇。如果债权有担保物的话,还能看到优先受偿的一线曙光,因为物权担保的债权在我国现行中是优先受偿的。然而,目前这线曙光正逐渐暗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在破产中的优先地位正受到来自劳动债权的严峻挑战。
有市场经济必有破产制度,作为当今世界各国必备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已经和价格政策、货币政策一道成为评价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债务人破产对债权人影响甚巨,尤其对金融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的平均主义破产分配模式,使得债权人仅能按照破产清偿率计算所得份额,除非债权人拥有担保物。事实上,金融债权通常是设定了担保物的(这也符合《贷款通则》的要求),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一直是金融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和依赖。我国现行破产法颁布于1986年,对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规定了担保物别除在破产财产之外的原则,即仅当担保物清偿有担保债权后还有剩余的,才分配给其他无担保债权人。这个原则对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债权人也不例外。当前,这种破产分配模式即将成为历史。据悉,我国还在研讨论证阶段的新破产法对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给予了限制,规定担保物不再别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当劳动债权得不到保障时,包括担保物在内的所有破产财产都将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劳动补偿等劳动性质的债权。
2004年是我国破产法制建设中重要的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经过十年的艰苦起草,终于完成立法机关二读。据悉,就在新破产法将获通过之际,越来越多的立法参与者不仅接受了劳动债权的优先地位,而且接受了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的理念,在立法中规定了以担保物清偿劳动债权的法律规范。债务人破产是对债权人的打击,以担保物清偿劳动债权是对有担保债权人的打击,尤其是对金融债权人。可以想见的是,新破产法对担保债权优先地位的限制将进一步影响到我国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资产率的信心,拖欠劳动债权的企业将更加面临贷款难,而且,如果处理不好新旧法的衔接,也将造成担保债权人怀疑新破产法的“法律可预见性”,怀疑新破产法在鼓励企业欠薪以削弱偿还金融债权的能力。这些担心中有的虽有失偏颇,但多数却是现实存在的,包括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利益团体也在极力反对“过度膨胀”对劳动债权的保护。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促使破产法的立法者们采取新的立法理念,对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重新“洗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