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面针”商标异议复审案

“两面针”商标异议复审案

商标局裁决结果及理由:“两面针”牙膏为柳州牙膏厂在国内率先开发并独家生产,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信誉,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起到了商标标识的作用。“两面针”并非牙膏生产的主要原料,而是一种辅助添加材料。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柳州市牙膏厂经我局初步审定的第 587920号“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

异议复审理由:“两面针”为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起主要治疗作用。两面针牙膏是几个生产厂家并存,不应独家占有。“两面针”作为商标注册,不利于市场竞争。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理由:经调查了解,“两面针”牙膏为柳州牙膏厂独家研制、开发并长期以来独家生产经营。该厂为其他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不断提高质量,扩大生产,开拓市场,使该产品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声誉,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牙膏产品之一。其销售额在国内牙膏行业中名列前茅,并在国内历年来多次获奖。1992年在国际上亦获墨西哥商品国际博览会金奖。由于“两面针”牙膏在广大消费者中的广泛影响,一提起“两面针”牙膏就自然想起柳州牙膏厂,因此,“两面针”已起到了消费者区别柳州市牙膏厂同其他厂家产品的标志作用,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

“两面针”在牙膏中虽是一种辅助性添加材料,加入量仅为百分之零点五,但作为中草药牙膏,在治疗口疾的疗效上确起了主要作用。所以,不能否认其是该种牙膏起主要作用的原料。然而,《商标法》八条六款之所以禁止商品的主要原料作为该项商品的商标,是因为这类商标无法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两面针”通过实践已证明完全能达到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则不在《商标法》禁用条款的限制范围之内。

异议人提出两面针牙膏属多家生产。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曾于1985年至1989年与柳州厂联营生产“两面针”牙膏,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联营协议,实际是河南厂以柳州厂的名义生产。且自1990年2月后,双方联营终止,该项终止协议经过法律公证。其内容包括河南厂“不得在自行生产‘两面针’中药牙膏”。因此,河南厂自行生产“洁美”两面针牙膏只是1990年之后。同样,中山市牙膏厂等也只是近期开始生产两面针牙膏。

总之,上述厂家生产两面针牙膏均是在柳州厂多年独家生产之后,是在“两面针”已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较高信誉、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之后。

通过以上案例可看出,一个没有显著性或显著性较差的标志,通过长期使用,大量的宣传广告,特别是商品质量的保障,使该标志在消费者的心中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之后,就能产生质的飞跃,变不显著为显著。

但是,这种类型的商标亦有其先天的副作用。这类商标在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如不能借助《商标法》进行主动有效的保护,宣传和品质的保证一旦跟不上,这种显著性将很快丧失。因此,企业若主动选择这种商标将不是一种明智之举,而是一种冒险的策略,正所谓如履薄冰。

关键词:两面针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