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净身出户” 拒付儿子抚养费被诉
【关键词】 费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前妻王女士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存续期间的全部归王女士所有,儿子小李由王女士自行抚养。随母生活的小李因上学及生活的需要向父亲索要抚养费,李先生则以已将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折抵抚养费为由拒付。小李遂将父亲诉至顺义法院。
小李诉称:我父母2009年4月离婚以后我归母亲自行抚养。我母亲的收入有限,现我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由我母亲独自承担我的抚养费用实属困难。要求父亲自之日起每月给付我抚养费500元。
李先生辩称:2009年4月的写明原告由王女士自行抚养,共同财产没有我的份额。我将本属于我的财产作为原告的抚养费给予王女士了,因此,我不应再给付原告抚养费。
【裁判要点】
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关于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适当给付。被告辩称所主张的事实,因其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收入情况。对被告每月应付原告抚养费的数额,本院酌定每月400元。